電子報第二十六期(93.06.21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

一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戲謔仿作是合理使用,不因營利而侵害著作權

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之意見,從「無間道」改作的CDPRO2等短片因屬具高度創意之「戲謔仿作」,縱有作為營利目的改作,仍可被認定是合理使用的行為,不構成侵害著作權。從「無間道」的發行公司群體工作室發表的聲明也可以看出,他們其實也掌握了法律上的精確度,深知若真提起侵害訴訟,未必能獲得勝訴。作為原出品公司香港寰亞電影公司的發公司,群體工作室不得不出面作一些動作,以對原出品公司作交待,希望多少遏止情形更擴大。

2.病歷的智慧財產權

病歷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如何,與醫院要如何提供病歷是兩回事,前者是私權歸屬議題,後者是行政處理流程,如果依據醫療法規,醫院有義務提供病人病歷,不能因為智慧財產權歸屬醫師,就可以拒絕提供或設限,正如同健保局要求醫院提供病歷作為醫療給付證明,從未聽過有因為病歷智慧財產權問題而發生困難。更何況,坦白說,以目前的實務情形,絕大部分的病歷是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。

二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「六法全書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嗎?

民間所編印之「六法全書」,過去有申請「製版權」登記而享有「製版權」者,近來則多主張以著作權保護之。這涉及到觀念與「六法全書」編輯方式之演進。編輯著作之著作權保護對象,不在所編輯之個別素材,而在於個別素材之選擇與編排結果,所以「六法全書」所選取的法令、立法理由、解釋、判解等,是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「憲法、法律、命令或公文」,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,任何人就各別的法令、立法理由、解釋、判解自由利用,都不會侵害著作權,但若是整本「六法全書」或大部分的利用,例如,整本放大後另出版一本「六法大全書」,或將紙本全部內容原樣作影像檔案掃描後,放在電腦中,會侵害該等「六法全書」之重製權。

2.博物館將清代古文物數位化是否應經收藏者同意?

收藏家本於民法上物之所有權人,有權拒絕他人使用,他人未經其同意,無法接觸該古文物,但收藏家不能主張著作權。亦即若市面上有該古文物之複製版本,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,若市面上無該古文物之複製版本,任何人要利用,僅能依民法物權之規定,請物之所有權人提供利用。

3.合理使用與侵害著作權之民、刑事責任?

合理使用的法效果,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「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」 既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,當然就無任何民事及刑事責任。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不同。刑事責任的目的是處罰惡人,讓惡事不再發生,是政府的權限;民事責任是對於權利人損失的補償,或遏止侵害對其繼續發生的救濟方法,是著作權人的權限。

三、新書簡介

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新著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認識著作權法之入門參考。

四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五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本電子報系統由「藝林文苑」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,特此表示感謝。